今后刷到开头标注“广告”的探店视频,您还会继续看下去吗?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开出了全国首张万元罚单。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5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以免误导消费者。这或将成为全国首起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有评论认为此举具有示范意义,对于相关从业者是一个警醒:探店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就会受到处罚。将有偿的探店行为和纯粹的个人分享区分开来,让广告的归广告,分享的归分享,有偿探店再想浑水摸鱼,难了。
合规合法才是短视频广告健康发展的根本
□特约评论员 李光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是各行业健康发展的最好支撑。面对新生事物,法治的监管既要考虑包容审慎,还要考虑合规合法。短视频广告的监管也是如此。
【资料图】
视频探店是一种新生的广告业态,怎么管也是在探索中前行。5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以免误导消费者。之前,视频探店有着互联网广告的推销推介特征,但没有明确表明是广告,对这一新广告业态如何监管带来一定挑战。尤其是探店短视频存在不适、夸大等不合法推销行为时,这样的内容是不是广告、该怎么监管等都将因为界定的不清晰引发争执乃至影响到后续处理,所以,让探店推广短视频标明“广告”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任何类型的广告,不管其以什么样的互联网形态出现都应纳入监管的范畴。毕竟,互联网上没有法外之地,互联网广告同样没有例外。发生在湖北省黄石市的全国首起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案例,开启了短视频广告治理的先河,对后续相关问题的治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参考作用,提醒着相关从业者短视频探店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为,其取材的方法、内容的真实性因为具有流量变现特征,必须有视频拍摄主体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实际运行中,既不能借助视频探店的传播手段对店铺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也不能选择性只展示店铺好的方面而造成消费者对视频内容形成片面性认识,涉嫌虚假宣传。
探店视频如果标注是广告,会在消费者观看时产生提醒作用,但消费者会因此不看短视频了吗?我认为不会。标注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从长期更好推进店铺健康发展的行为。此外,为了更好吸引网民看视频,相信视频的拍摄者也会在坚持内容真实性表达的基础上,创新内容的表现形式、表现方法,从而不断提升其视频质量。
毕竟,合规合法才是短视频广告健康发展的根本。不拘短期蝇头小利,心系长远发展大局。有偿探店、无序探店休矣的同时,相信短视频广告会因为规范迎来更加美好的春天。
(作者为青岛市政协委员、青岛市委党校教师)
“有偿探店”该走向规范化了
□特约评论员 江德斌
达人探店本身属于一种商业推广模式,主播通过制作和推送探店短视频内容,向粉丝介绍商家的商品、价格、服务等,从而吸引粉丝消费,以获得返利、佣金、广告费等营销推广收益。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当前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就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此次遭到万元处罚的公司,就是在发布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时,附加了购物链接却没有标注“广告”字样,违法事实清楚,被罚并不冤枉。该案例表明,“有偿探店”的灰色空间已不复存在,依法规制、监管趋严乃是大势所趋,主播和商家要认清形势,别再打“擦边球”了,及早适应新规,步入规范化运营道路,才能赢得更长久的发展。
“有偿探店”既然是营销推广,就应该遵循市场营销规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的购物建议,不能为了赚取佣金、广告费而夸大产品效果,或者做虚假宣传。为确保探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探店主播应遵循诚实、透明、负责任的原则,制作真实可靠、可追溯查证的探店短视频,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向粉丝推荐商品,评测店家服务等,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平台监管趋于完善的大环境下,“有偿探店”将会面临优胜劣汰。探店主播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素养,积极了解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购物建议。有实力的探店营销企业可以组建专业团队,成员需具备不同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形成优势互补,共同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购物建议,为商家提供高质量的探店推广服务。
内容是“有偿探店”的核心要素,必须确保合法合规,不触犯法律和社会道德。所以,在制作探店短视频时,应针对内容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可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探店视频内容进行细致审核,确保每个环节、步骤、细节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内容符合店家的品牌形象和宣传策略,防止出现差错。
(作者为时评人,盘石全球新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外部监管与自身判断力增强一个都不能少
□特约评论员 宋守山
在网络“探店”等商业推广行为越来越多的今天,湖北某地对网络“探店”未标明“广告”二字开出罚单,这引发了广泛议论。此张罚单本身并无争议,因为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事实很好判定,处罚并无不当。这张罚单不仅对各地如何规范互联网商业推广行为起到了示范效应、对“自媒体”制作者具有警示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让我们思索,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网络环境,作为个体应该思考如何应对这类信息冲击。
面对制作精美、难以判断的各种网络视频,到底是广告还是分享,是馅饼还是陷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施行,的确对消费者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但是,相对外部世界的快速发展,其既有规则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根据目前“规定”,对“互联网广告”的判定有两个要素,一是“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另一个是“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这两者之间用了一个“并”字。也就是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以“探店”之名行互联网广告之实的视频没有加购买链接呢?是不是就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若湖北这条被罚的“探店”视频没有加链接,是不是可以被免于处罚?回答很有可能是肯定的。
但是,加不加“购物链接”似乎都没有改变其“商业推广”的事实。再回头看一下传统广告,无论是电视广告还是纸媒广告,有多少带有购买渠道呢?有时候就是一个形象展示。但这并没有影响我们对其是“广告”的判断。而网络上一条夸大的推文或一条虚假广告,没标明“广告”或未附加购物链接,导致的危害和影响可能更大。因为大家觉得这就是个人分享,从而产生信任。
国家的确在强化网络空间监管。但是,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信息,做到对每一条商业推广内容做筛选,既不现实,也难以具备很高的可操作性。作为个体,更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对于网络内容的分辨力。我们无法将自身免于“伤害”寄希望于外部的一个“清洁”网络环境,毕竟那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其实,当我看到这条信息的时候,第一时间想的是,这种视频怎么还有人相信呢?
(作者为青岛科技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媒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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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
规范达人探店等短视频营销活动,注明“广告”只是一个最低限度,也是最浅显的要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仅注明广告是不能免责的,从平台到监管部门都应加强把关,并根据该模式的特点探索新的市场治理方式。同时,短视频营销内容与正常的视频分享在现实中的界限也未必都非常清晰,在执法中如何判断,也考验着执法智慧。
@光明网:
立法明文规定,实则能够在强制约束中,建构起短视频行业具有足够约束力的新的价值标准。树立行业规范、建构行业伦理约束,能够在法律法规之外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这同样是丰富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的重要一环。
@工人日报:
对相关法规宣传、强调百遍,不如一次严肃执法更有震慑力。全社会尤其是探店博主要对“达人探店”的广告性质有充分认识,并严格遵法执行。同时,此案也为执法部门提供了示范,不应再对相关广告违法行为心慈手软,不能放任虚假种草等灰色“生意”继续存在,而应及时查究,深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胡欣红:
若探店野蛮生长,没有人会是赢家。消费者屡屡受骗之后,则会对探店视频不再信任,商家的“广告”效果,同样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除了个体“自娱自乐”之外,涉及收取费用的探店活动,就应该明确是广告行为,不能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行为之间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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