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一)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由市政府授予资产经营权的企业及上述单位的控股企业;(四)特区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除上述单位外的劳动信访事项,由各区劳动局信访机构受理。社会保险信访事项按现行管辖方式受理并处理。三、来访人有下列信访事项之一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信访机构提出:(一)投诉举报侵害当事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二)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三)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四)其它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四、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按《信访条例》规定,本室不予受理。五、来访人应如实填写《劳动保障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提供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考勤表、辞退通知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六、属于集体来访的,应选出员工代表(5—30人选1—3名,30人以上选3—5名,确定联络人),填写《集体来访人员登记表》,所有涉及来访人员签名,由员工代表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员工代表应协助信访工作人员维护好秩序,做好其他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劝说其他来访人员先回单位等待处理。七、来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来访人不得有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