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忠民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
(资料图片)
2020年6月13日,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渭南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其妻栗某欲找关系释放其夫刘某。
栗某先找到了马一帮忙找关系。马一又找到女子王二帮忙。王二又联系了寇三,二人决定以“办事”需要打点费为由向栗某先索要20万元。并由寇三暂时保管,待实际需要“打点费”时再向栗某索要,事成后二人再商议分钱,如事办不成退回一半。
同年6月16日,寇三向栗某、马一承诺能够找关系释放刘某,但需要一定的费用,并以“办事”需要打点为由向栗某索要20万元,马一提出因刘某曾欠其5万元债务未还,要求向栗某多要5万元,用于向其还账。6月17日,栗某在寇三办公室将25万元现金交给寇三,栗某走后马一拿走其中5万元。寇三却将剩余2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2020年7月初,在栗某、马一的多次催促下,寇三才电话联系于四询问办理“捞”(释放)刘某事宜,于四为从中获利,遂通过其女友熊五联系翟六,由翟六联系申七,向申七打听有无关系能够将刘某“捞”出。
经过六个非公安局工作人员辗转,最后终于才找到了一个在其他城市做巡逻的民警申七。申七见有钱可赚,向翟六表示可以“捞”出刘某,但需先拿20万元“办事”费用。后寇三与王二等人商议再次向栗某索要60万元,栗某表示只能凑够40万元,剩余20万元待刘某释放后再补交。
寇三遂与王二商议哄骗马一该20万元由王二垫付,补齐60万元先“办事”。二人并商议待栗某将剩余钱款补交后再分钱。
当日,在寇三办公室,马一先交给寇三20万元,寇三电话通知于四到其办公室将20万元取走,王二亦在场,后马一将另外20万元交给王二,寇三又让于四从王二处取走另外20万元。次日,马一将前期从王二、寇三处拿的5万元交给王二,王二交给了寇三。
之后,栗某、马一多次催促王二、寇三事情办理情况,寇三均表示事情正在办理中,刘某很快会被释放。于四取得40万元后,将其中的20万元通过其女友熊五及翟六交给被告人申七。申七找赵八、张九了解案情,并花费2万元购买烟酒,又交给赵八3万元“打点费用”。同年7月11日,申七通过微信回复翟六事已办妥,下周即可安排释放刘某,又哄骗翟六已将17万元用作打点费用。
其后,赵八将购买烟酒及“打点费用”共4万元退还给申七,申七仍欲将该款项据为己有。期间,翟六多次催促申七事情办理情况,申七均表示正在尽力办理,直至案发。
另查明,刘某于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渭南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依法逮捕,7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依法逮捕。
采访对话
方弘:找关系的背后,是参与进来的骗子越来越多,每个人都想从中分一杯羹。本案中,先后找了九个人。这九个人是否都涉嫌犯罪?
何忠民律师:这九个人并没有都涉嫌犯罪。
其中,马一、熊五、翟六、赵八和张九等五人不构成犯罪。
马一虽然开始拿了5万元钱,那是因为刘某曾欠马一5万元钱,马一只不过想拿回自己的借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马一虽然帮栗某找了王二,但其没有独自与王二等人打交道,而是陪同栗某去找王二、寇三等人,并由栗某直接与王二、寇三等人谈事。即客观上马一没有虚构事实欺骗栗某。第三,在案发前,马一把到手的5万元钱又还给王二了。
所以,马一既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诈骗的行为,故马一不构成诈骗罪。
其他的人,如熊五、翟六、赵八和张九等四人都没有虚构事实的犯罪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赵八虽然收过烟酒和三万元现金,其后,在案发前就已退回给申七。
方弘:哪些人涉嫌犯罪?什么犯罪?
何忠民律师:王二、寇三、于四和申七这四个人均构成诈骗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四人均有企图通过“捞人”获取财物的想法,即均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王二和寇三想从中私吞45万元(其中20万元未遂),待事后再分配。而于四和申七各自从中私吞了20万元。
第二,四人均有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四人在明知刘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虚构花钱能将刘某“捞”出的事实,从刘某之妻栗某处骗取“活动”资金。
第三,栗某陷入错误认知而自愿交付财物。即四人通过虚构花钱能将刘某“捞”出的事实,使刘某妻子栗某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自觉支付了65万元。
第四,至于犯罪数额,应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到手,可以支配与处置的金额认定。即王二、寇三诈骗数额为65万元,于四诈骗数额为40万元,申七诈骗数额为20万元。
综上所述,王二、寇三、于四和申七这四个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王二与寇三系共同犯罪,因为这二人之间事前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事中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并约定事后分赃。当然,因王二、寇三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故二人均为主犯。
方弘:栗某的65万还能要回来吗?
何忠民律师:栗某的65万元不能要回来。
虽然王二等四人构成诈骗罪,除了被判处刑罚以外,其所得赃款均应退赔。一般来说,退赔的款项应当返还给被害人。但本案被害人栗某,意图通过花钱找关系的违法方式,使刘某脱离羁押状态。即其存在扰乱司法公正的主观恶意,该笔款项具有非法性,故对涉案赃款65万元依法应予没收。
即王二等四人退回司法机关的款项,均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栗某是要不回来的。
方弘:人被抓了,很多家属会想办法找关系把人捞出来,这种可能性多大?
何忠民律师:找关系“捞”人,根本就不靠谱。
实践中,有些人花了钱,人出来了,就以为关系起作用了,实际上那基本上是“瞎猫碰着死老鼠”,或者坐享其成了。
一种情况是,因为那个涉案的当事人,其案件本身情节轻微,其本人又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羁押的必要性,且能认罪认罚。这样的案子,就是不找人,当事人也会出来。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聘请了辩护律师,经过辩护律师依法辩护,争取到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当事人就出来了。这完全是辩护律师努力辩护的结果,与那些找关系的人没有任何关联。但这种情况下,那些找关系的人往往比辩护律师挣的钱还多得多。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亲属钱花了,人还是没有出来,后来还得聘请辩护律师,其中有些人在回头聘请律师时,往往连律师费也付不起了,实在是可叹、可怜、可悲!
结语
一个案子的结果岂是一两名司法人员插手就可以搞定的?花钱捞人只有两种结果,一、钱到了司法人员手里,就是行贿受贿,旧罪未完又添新罪,总有案发的时候;二、钱没到司法人员手里,就是被骗了,这无异于雪上加霜。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