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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为守信者撑腰,让失信者失利,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情回顾
原告某花生米购销部经营花生米生意,经营者系高某。因运输花生米需要,原告通过中介邢某发布运输需求信息。被告杨某经朋友介绍通过中介邢某于2024年3月27日与原告签订了《农副产品运输合同》,且在原被告联系运输事宜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先付款后卸货等注意事项。
被告杨某于2024年3月27日将货物装车后运至西安,在收货人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周某,并在2024年3月28日上午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运费。2024年3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条据一份称:如若货款未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由被告全部包赔承担。后原告因未收到货款,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受理案件后,本案的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给原告某花生米购销部货物损失1478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双方皆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
合同是进行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订立合同时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应对合同涉及的基本事实尽到诚实告知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协助对方顺利行使合同权利。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审查了合同相关内容,在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审判的公平指引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裁了违背诚信的行为,积极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供稿:张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