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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一直称川大女地铁事件称为“地铁偷拍乌龙”,其实这样的定性有些拖沓。原因很简单,所谓乌龙事件是特指单个事件,很具体,比如赛场上球员把球踢到自家门里,这就算乌龙事件的一个典型了,但它的边界在于球进门的那一刻,在此之后的事情就与“乌龙”没有关系了。
具体到广州地铁事件,川大女认为大叔偷拍她是“乌龙”的发生,实际上大叔并没拍她,所以当大叔解释清楚,川大女也没找到拍她的证据,“乌龙”也就不存在了。在此之后,川大女又在网上发布了污蔑大叔的内容,并且与质疑她的网友“华山论剑”,当大叔儿子报警后,川大女才又做出道歉等等,其实这些一连串的事情都不能归纳到“乌龙”的范畴。
因为“乌龙”有误会情节,是当事人预判失误的表现,事发当时还不排除其意识混乱,失去辨别能力。但川大女在离开地铁后的一系列操作,显然不符合这样的特性,她不仅逻辑思维清晰,而且主观意识强烈,所以将整个事件用“乌龙”来定性显然不恰当,甚至有混淆视听之嫌。
如果把这个事件过和都认定为“乌龙事件”,显然对川大女一方有利,这样一来她能回旋的余地大大地被拓宽,这样不仅把她的“主观故意”情节掩盖或抹去,而且可以争得更多不明真相人的同情或谅解。不知道这样的定性是人民日报评论无心之举还是有意为之,总之可以算是一个表述瑕疵。
当然,人民日报评论的主旨是正确的,希望事态尽快平息,不要无休无止的发酵下去,也就是既然呈现了“本人得到教训,公众得到教育,善良得到尊重”的状态,就应该以此盖棺定论。
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表面上看的那么简单,因为川大女一路的风光走来,是建立在霸凌同学、学术弄虚作假、学业投机取巧等等基础之上的。如此种种,不光是人品道德问题,而且还是对社会公平秩序的破坏,故此公众的心情应该得到理解,情绪应该给予照顾,解决之道是“大禹治水”,而不是“大禹他爸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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