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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回应“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做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近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南县人民法院、全南县自然资源局、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等8家单位会签《全南县生态修复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作为生态修复管理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根据赔偿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或赔偿诉讼判决的要求确定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项目,包括赔偿义务人开展修复项目或生态修复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替代修复。
《办法》提出,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项目。接到修复项目效果报告后,生态修复管理人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通过修复效果评估的,生态修复管理人认定案件终结,予以结案,未通过的,应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开展修复。
《办法》要求,对根据赔偿诉讼判决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修复管理人应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有关执行情况提供给相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下一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化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办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凝聚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合力,保障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取得实效,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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